林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职行政复议案
衢龙政复〔2022〕48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林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告知义务,于2022年1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2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对购买商品交易凭据及身份信息等补正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龙游县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高山绿茶”包装标签问题。被申请人于11月27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申请人提交的XA376541707**挂号信查询截图材料中显示11月27日由收发室签收,因此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违法。但被申请人认为:邮政挂号信属于给据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投递员应与邮件快递单载明的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或与单位门卫进行交接,由门卫签收该邮件。但实际2022年11月27日为周日,且被申请人为机关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2022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发室或办公室无人上班,且经被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县分公司联系并确认,该分公司亦未能提供11月27日由收发室签收的相关证据。故虽申请人提供了单号截图,但该截图并不能得出被申请人确实已于11月27日当日签收了申请人邮件的结论。同时,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及消保分局)于11月28日收入、登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签收日不计入期间内,期间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应从11月29日开始计算履职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并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龙市监〔2022〕第***号),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且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在衢州市龙游县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买“高山绿茶”一包,花费50元。后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龙游县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高山绿茶”包装标签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11月28日登记该投诉举报件,2022年12月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龙市监〔2022〕第***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关于涉案商铺的标签问题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寄出,12月11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手持身份证照片,购买产品实物图片、支付记录、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截面、购买产品视频及投诉举报信签收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文登记表、《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EMS物流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负有查处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行为进行处理,即投诉举报信件的签收日期应为何日。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XA376541707**挂号信查询截图显示,该信件于11月27日由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发室签收,且申请人寄往的对象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被申请人只有一个收发室,办公地点亦在同一个地址内,应认定为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答辩称收发室收到的时间为周日,且无人上班,邮政公司未能提供11月27日由收发室签收的相关证据等,不能以内部收发流程作为抗辩理由;因此,由此造成因投诉举报材料转交耽误的时间,其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7日已经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最迟应于2022年12月6日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而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故责令再作受理决定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林某某投诉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