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职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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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3〕2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朱某申请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年1月31日收到申请人对购买商品交易凭据及身份信息等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朱某于2023年2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