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04 12:04 浏览次数:

龙人社罚先告字〔2023〕第008号

龙游可易纺窗帘店: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郑美钗和朱卸芬2名员工2023年工资合计50958元。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03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而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到位,且未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欠条2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3〕036号)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035号)1份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拖欠郑美钗和朱卸芬2名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龙游县太平西路121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单位地址:龙游县太平西路121号舒心馆   邮政编码: 324400   

联 系 人:王尔斌、樊哲刊    联系电话: 0570-7019712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