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执法局查处一起未取得狩猎证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
2023-
0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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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未取得狩猎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据悉,该案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事项划转以来我县首起该类型案件。
此前,龙游县林业水利局发现当事人周某红、周某军涉嫌在龙游县塔石镇某村实施未取得狩猎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周某红、周某军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通过佩戴气枪、钢珠子弹等非法捕猎装备,共非法捕获珠颈斑鸠13只(均已死亡)。违法所得的猎获物及捕猎工具由龙游县公安局没收。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案件涉及的动物为“三有” 野生动物,评估总价为3900元。
鉴于当事人周某红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1万元以下,且在违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拟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9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周某军在违法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拟处以猎获物价值1.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290元整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是人类社会和大自然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以非法捕猎装备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巡查预防,严厉打击非法捕猎等不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抵制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