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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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2〕43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110号。
负责人:徐意,大队长。
申请人吴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91279****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吴某某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