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不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17:52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2〕39号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申请人金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999908102000****的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金某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