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3-08-04 15:19 浏览次数:
机构全称: 龙游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机构简称: 龙游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为县应急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执法)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的核实和查处工作。

(三)提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意见,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组织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五)承担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六)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事业编制17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5名。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的党的建设、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执法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机构地址: 龙游县新一路37号
联系方式: 0570-7211870
机构负责人: 胡胜超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夏令时)2:00-5:30(冬令时)
信息来源: 龙游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