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3-147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通82号 | 公开日期: | 2023-08-04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3-1471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通82号
- 发文日期:
2023-08-10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3—0003
- 文件编号:
龙政通8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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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中元、国庆和亚运等重点时段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2023年8月27日至10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和驱虫驱兽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四、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电话(110、12119)。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