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9/2023-145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16 |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9/2023-1457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发文日期:
2023-06-16
-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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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象保遗产分割方案的公告
被继承人王象保于2020年2月27日去世。经龙游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5民特9号判决指定,龙游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对王象保遗产进行清理,制作遗产清单并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本遗产管理人未收到异议。根据法律规定,现制定《王象保遗产分割方案》如下:
一、王象保的遗产。
1.王象保生前拥有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单独所有):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编号〔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12611 号〕,地址为龙洲街道兴龙南路301号(灵江家苑)。经调查,该房产来源为搬迁改造安置。
2.王象保生前所有现金10万元,由陈冬美代为保管(2020年6月8日已支付给全淑贤)。
3.除上述两项遗产,未发现王象保有其他动产、银行存款、债权、股权或者其它可认定为遗产的财产性权益。
二、债权申报情况。
2023年5月19日,陈冬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规定期限内无其他债权人就王象保遗产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提出异议。
三、申报债权的审查结论。
债权申报期内,陈冬美提交了《赠与协议》作为主张债权的直接证据,同时提交编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12611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王象保墓地购买协议书、付款通知等证据材料。
经遗产管理人审查认定:陈冬美所申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王象保单身、无子女,临终前已无法定继承人。在临终前夕,王象保签署《赠与协议》对身后事作出安排,符合人之常情。陈冬美、全淑贤虽非其法定继承人,但王象保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赠与协议》约定,陈冬美应将其替王象保保管的壹拾万元现金转交给全淑贤,王象保的生老病死等一切事宜由陈冬美全权负责。根据陈冬美提供的证据材料,陈冬美已履行上述义务,《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三,王象保在4份《赠与协议》上签字、捺印,具有明确的、清晰的赠与意思。两位律师担任签署协议见证人并在《赠与协议》上签字,排除王象保受胁迫、受欺诈签署协议等协议无效的情形,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第四,龙游县民政局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王象保遗产管理人后,在政府网站、社区公示栏等处发布一系列公告,受理被继承人王象保的债权申报,清理王象保的遗产。
第五,根据《赠与协议》的要求,由全淑贤取得王象保10万元现金遗产。
综上,王象保生前签署《赠与协议》,将个人财产赠与陈冬美、全淑贤,《赠与协议》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陈冬美依法应取得王象保遗产(编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12611 号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全淑贤取得10万现金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本管理人现将《王象保遗产分割方案》予以公告。如对该方案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2023年6月23日前)向本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龙游县民政局,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21号;联系人:张启明律师)。
特此公告。
龙游县民政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