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139号

发布时间: 2023- 05- 31 14: 25 浏览次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 司、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各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 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 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 策,详见附件 1。 二、工商业用户(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 的用电)包括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等,其用电价格由上 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 基金及附加组成,工商业用户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 2。

— 2 —

分布式新能源就近交易等用户用电价格组成同工商业用户。上网 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暂由电网 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 摊或分享。 三、统一不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的峰谷浮动比例,详见附 件 3。 四、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相同标准缴纳交叉补贴、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增量配电网按相同标准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 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所附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工 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 后续国家文件等执行。 附件:1.浙江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 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3.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

— 1 —

附件 1

浙江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 目录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 电价 分时电价 尖峰 电价 高峰 电价 低谷 电价

居民生活 用电 不满 1

千伏"一 户一表"

居民用 户 年用电 2760 千瓦 时及以下部分0.5380 0.5680 0.2880

年用电

2761-4800 千瓦 时部分

0.5880 0.6180 0.3380

年用电 4801 千瓦 时及以上部分0.8380 0.8680 0.5880

不满 1 千伏合表用户 0.5580 1-10 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0

农村 1-10 千伏 0.5080

农业生产 用电 不满 1 千伏 0.6280 0.8984 0.8486 0.3692 1-10 千伏 0.5900 0.8462 0.8016 0.3431 20 千伏 0.5700 0.8188 0.7769 0.3294 35 千伏及以上 0.5600 0.8052 0.7647 0.3226

其中 农业排 灌、脱 粒用电 不满 1 千伏 0.4770 0.6542 0.5888 0.3271 1-10 千伏 0.4390 0.6020 0.5418 0.3010 20 千伏 0.4190 0.5746 0.5171 0.2873 35 千伏及以上 0.4090 0.5608 0.5047 0.2804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 大水利建设基金 0.403875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附 加 0.1 分;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0.403875 分。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 8:00-22:00,低谷时段 22:00-次 日 8:00。居民生活用电 1-10 千伏“一户一表价格在不满 1 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生 活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 2 分。

3.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 19:00-21:00;高峰时段 8:00-11:

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 8:00。

附件2

— 1 —

附件 3

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表

用电分类 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尖峰电价上浮 高峰电价上浮 低谷电价下浮

大工业用电 80 38 53

一般工商业用电 76 21 48

注:1.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 9:00-11:00、15:00-17:00;高峰 时段 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

00-次日 8:00。1 月、7 月、8 月和 12 月的 13:00-15:00,增设为尖峰时段,执 行尖峰电价。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 19:00-21:00;高峰时段 8:

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 8:

00。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印发


信息来源: 龙游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