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7 11:08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2〕1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110号。
负责人:徐意,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91249****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