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7 10:57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2〕9

申请人: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佳芸,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俊,局长。   

申请人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处理决定书(龙人社监黑决字2022〕***号),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6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