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编制及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2- 04 14: 36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及动态调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及动态调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有效开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是指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称“县府办”)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规定,结合县政府职责权限和本县实际,组织编制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经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是指县府办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 结合县政府职责权限和本县实际组织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编制和动态调整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编制和调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全面性原则: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事项必须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

(四)科学性原则: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调研、广泛征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目录事项。

第二章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编制

第六条  县府办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管理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配合县府办做好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编制与公布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项征集与上报。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征集工作,并及时报送县府办汇总。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1.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征集;

2.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3.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指引下,梳理汇总公开征集到的建议事项或本单位提出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填报表格(附件1)上报县府办。

(二)事项论证。县府办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牵头开展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论证。

(三)审核报批。县府办拟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后,报县政府分管法治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

(四)人大衔接。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在目录编制过程中应当与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五)集体审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经县委同意。

(六)社会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县府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编制的年度目录(附件2)。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但需说明理由。

(七)备案。县府办编制的年度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采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能够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权限自行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动态调整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依据变化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已公布的年度目录的,经过规定程序予以变动或变更。

第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包括年度目录的新增、取消、变更和补录。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新增事项:

(一)遇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确需新增目录清单内事项的;

(二)偶发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的。

第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事项:

(一)遇年度工作任务变更,取消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二)因决策事项依据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被取消事项的;

(三)因决策事项依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发生变动被取消事项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取消建议且经论证通过的;

(五)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取消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目录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等内容有变化,对应内容有必要进行变更的;

(二)因工作计划、决策依据、实施条件发生改变或者前置程序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计划完成时间需要延后的(决策背景、目的、内容等未发生实质改变,可以继续制定的),对计划完成时间进行变更;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录:

(一)决策承办单位将事项报送县府办征求意见时,经县府办、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二)决策承办单位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且评估结论可能属重风险的事项;

(三)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报送合法性审查时,经审查认为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中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五)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补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进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新增、取消、内容变更和补录事项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遇到年度目录内的决策事项发生新增、取消、内容变更和补录的,应当及时向县府办提出年度目录新增、取消、变更和补录的申请;

(二)县府办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事项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

(三)县府办拟定目录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分管法治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

(四)县府办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在目录动态调整过程中与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五)年度目录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分管法治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后报县长审定,并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县府办应当将调整后的目录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六)县府办调整年度目录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第十六条  对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法律法规对决策事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府办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的督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故意不履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规避目录管理的,由县府办予以通报。

决策承办单位在发生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新增、取消、内容变更和补录时,不及时提起申请年度目录新增、取消、变更和补录的,由县府办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动态调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游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报表

2.龙游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3.龙游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表

4.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5.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流程图

6.重大行政决策动态调整流程图

附件1--附件6.doc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