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
我县范围内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经县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县民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范围
(一)床位建设补助
符合上述补助对象条件且开始营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实际配置率达到50%的,在正常运营半年以后,老年人入住率达到30%及以上(签订入住协议1年以上)的,经民政部门核批给予50%补助;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床位实际配置率达到100%的,老年人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签订入住协议1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经民政部门核批再给予50%补助。另护理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经民政部门核批额外给予增加补助。
(二)床位运行补助
符合上述补助对象条件且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执行),正常运营一年后,入住的老年人达到50%及以上(签订入住协议1年以上),按入住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实有数,经民政部门核批后给予运营补贴。
上述补助资金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床位数为准。
三、补助标准
(一)床位建设补助标准
1、用房自建的养老服务机构
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400元补助,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800元,连续补助3年。另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数每张额外再增加1200元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助400元,连续补助3年。
2、用房租赁的养老服务机构
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助500元,连续补助3年。另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数每张额外再增加900元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连续补助3年。
(二)床位运行补助标准
按规定购买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每张床位40元、80元、160元的床位运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