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对象: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龙游县范围内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运行企业
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龙游县范围内依法对饲养畜禽开展强制免疫并将免疫信息录入数字化平台的养殖主体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为发生烈性传染病的畜禽养殖主体
补助范围: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在龙游县范围内畜禽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包括公共场所无主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不属于畜禽品种名录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在补助范围。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在龙游县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按法定义务对饲养的畜禽开展强制免疫,并将疫苗使用、免疫情况按要求通过“浙牧通”录入。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无异后按免疫病种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享受补助的畜禽品种包括:猪、牛、羊、禽。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在龙游县范围内饲养的畜禽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为烈性传染病,需要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主体。
补助标准:
一、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标准
1、猪:按80元/头给予补助(剔除木乃伊、死胎)。
2、其他畜禽及其产品按2000元/吨给予补助。
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一)畜种和病种。
畜禽品种:猪、牛、羊、鸡、鸭
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标准。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7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2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72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8元/头份;猪瘟活疫苗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0.3元/毫升;小反刍兽疫0.4元/毫升。
(三)补助数量。按实际免疫数量计算。
(四)补助金额。根据免疫数量*补助标准为基准,经审核无异后进行补助。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补助流程: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无害化处理运行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派驻无害化处理企业监督人员、县农业农村局监管人员审核无异后发放补助。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养殖主体在“浙牧通”提出补助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免疫数*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无异后拨付。
申请材料: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建立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接收、处理及处理后产物流向台账。每月25日作为当月处理的结点,在次月2日前,无害化处理中心须将上月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汇总表上报到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县畜牧业发展中心核对无误后,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汇总表原件于每月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作为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凭证留存。
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养殖主体根据政策文件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补贴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养殖场(户)个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单位主体的提供对公账户;
(3)浙江省数字畜牧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表;
(4)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被强制扑杀的畜禽养殖主体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强制扑杀决定书;
(2)现场清点、扑杀的照片及数量登记材料;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证明所饲养畜禽感染烈性传染病的相关材料;
(4)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
咨询电话:0570-7022306
受理单位: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570-7022306
举报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谷水路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