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2-139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57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08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94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2〕57号
- 发文日期:
2022-09-09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2—0008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2〕5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县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三)县政府负责本县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根据全县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四)职责分工
1.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负责本县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龙游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龙游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五)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十九)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或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二、县级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九)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十)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县经信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经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龙游县支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十三)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十四)除特殊情形外,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原则上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十五)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按有关规定进行。
出库的县级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十六)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龙游县支行。
(十七)县级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龙游县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三、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十八)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县中心粮库存放。
(十九)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二十)承储企业在收购县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二十一)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县经信局。
(二十二)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十三)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二十四)承储企业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二十五)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或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县级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经信局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二十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二十七)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或者承储成品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十九)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县经信局备案。本办法第三条(二十)至(二十四)中规定内容适用于代储企业。
四、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二十八)县经信局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1.县内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3.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经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十)县经信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三十一)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报省粮食、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三十二)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及处置
(三十三)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三十四)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粮情况的,县经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十五)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十六)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十七)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十八)农发行龙游县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龙游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三十九)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