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不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终止案
发布时间:2022-09-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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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1〕16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衢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孙某某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