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不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终止案

发布时间:2022-09-23 15:46 浏览次数:

衢龙政2021〕16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衢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孙某某20211217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