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清表行为行政复议终止案
发布时间:2022-09-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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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1〕1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光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琦,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晓,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承包地上苗木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受理,后因本案情况复杂,于2021年11月22日经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本机关受理后为查明案情,于2021年12月1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陈建伟(同时也是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钢,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负责人吴琼、委托代理人吴林平、陈东晓参加听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某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