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清表行为行政复议终止案

发布时间:2022-09-23 09:01 浏览次数:

衢龙政2021〕13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光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琦,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晓,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某某2021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承包地上苗木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202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受理,后因本案情况复杂,2021年11月22日经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本机关受理后为查明案情,于202112月1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陈建伟(同时也是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钢,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负责人吴琼、委托代理人吴林平陈东晓参加听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某20211223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