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人,当心!可别跟他们一样“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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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6时,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的曾某某由于忘记关闭卡式炉燃气灶开关,导致引燃可燃物而引发的一楼储藏室起火。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4平方米,烧损曾某某储藏室、电动三轮车、摆摊工具、机器等物品,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但所幸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2年8月3日21时,位于龙游县湖镇镇的一家酒店由于雷某某在禁火建筑内吸烟,并使烟头掉落引燃可燃物造成了酒店二楼阁楼发生火灾。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烧毁椅子、调料等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同样 野外违规用火也非常危险 2021年2月20日,吴某某在社阳乡连上村吴家自然村“上屋”的山上干活时用打火机点燃地里的茅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当日中午12时左右,在吴某某和村民的积极扑救下,山火被扑灭。 经鉴定,该起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0.30公顷,失火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重点公益林地。 因吴某某积极参与扑救山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022年4月6日14时左右,龙游县詹家镇董某某在詹家镇十都村金高椅“上门坎”山上,因上坟燃放烟花火星飘入附近竹林,点燃山体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董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0.2437公顷。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董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下午14时左右,龙游县詹家镇的张某某在詹家镇十都村小地名“里十五”的林地上“烧清明”,不慎点燃周边干枯的竹子,从而引起森林火灾。 经鉴定,张某某的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0.0746公顷。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