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廉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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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年轻干部思想警示教育走向纵深,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年轻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正确对待权力,时刻自重自省,守纪法、讲规矩,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龙游县纪委监委联合龙游传媒集团在“微龙游”“龙游通APP”“清廉龙游”上开设《以案说廉》栏目,以龙游县的年轻干部典型案例予以教育引导,敬请关注! 投资营利 运“酬”帷幄 龙游县某镇法庭司法警察叶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陆续投入资金60余万元与他人合作开发医院护理管理系统。叶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叶某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 脚踏两船 另辟“薪”径 龙游县某局用途管制科职员洪某某利用业余时间,以某设计公司建筑结构画图人员的身份,自行承接农村私人建房的结构设计,为该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并从该公司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共计8.4万元。洪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法款项已没收。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入了公门做生意,还借职务牟便利。 不管市场多景气,和你只能有廉系。 别想伸手谋利益,廉洁从政践行去。 反向钻研费心力,到头全在档案记。 党员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要引以为戒、勤廉履职,算好“廉政账”,守好“履职关”,防腐“低龄化”,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广大年轻干部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做到信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 图文/龙游县纪委监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