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7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发〔2022〕50号 公开日期: 2022-06-28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游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09:42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龙游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支持龙游产业转型升级,加快龙游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 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通过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及科技创新基金、人才创新基金、招商引资基金和共同富裕基金等各类专项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战略(技术)类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加快推动龙游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产业基金投向。战略(技术)类项目指围绕我县碳基纸基新材料、精密数控和轨道交通装备两大主导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及重大招商项目,聚焦共同富裕、碳达峰碳中和、数字经济、凤凰行动、特色小镇等决策部署,聚力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市县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和成果,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目标。效益类项目指围绕国有资本增值保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运作原则。产业基金按照“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

(一)决策机构。为发挥产业基金政策导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的分层分级管理架构。

1.管委会及其职责。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相关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各相关部门、龙游县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负责人担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主任确定相关参会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县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

(2)审议产业基金相关议事规则等重要制度;

(3)审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

(4)审议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对投资项目退出、风险事项等投后管理特别重大事宜;

(5)协调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及县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2.管委会办公室及其职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汇龙公司总经理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汇龙公司副总经理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汇龙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的重大决策;

(2)组织审核产业基金投资项目;

(3)对投资项目退出、风险事项等投后管理重要事宜进行审议决策,并视情况上报管委会审议;

(4)起草产业基金相关议事规则等重要制度文件,上报管委会审议;

(5)组织和保障投决委履行职责;

(6)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职责。投决委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分管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投决委会议意见作为产业基金管委会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投决委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投决委主要职责:

(1)审议投资项目(含子基金管理人)有关材料和投资主要核心条款等投资事项,提出投资意见;

(2)根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二)其他部门或单位相关职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汇龙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1.县财政局

(1)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2)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绩效评价办法及尽职免责指导意见,组织对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3)做好产业基金政策指导等工作。

2.县国资办

(1)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汇龙公司组建基金法人主体;

(2)负责筹措落实国资出资资金;

(3)负责将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国资经营考核,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4)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做好产业基金相关协调工作。

3.县汇龙公司

(1)负责落实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2)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等相关事项;

(3)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选聘;

(4)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5)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县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6)负责制订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7)审议决策权限内效益类项目投资、退出等事宜。

4.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库,推荐投资项目,并开展相关行业指导等;由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5.基金管理公司

(1)负责落实县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立项、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事宜;

(2)负责对各产业基金主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3)建立完善内部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基金运作;

(4)定期向汇龙公司报告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投资要求。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国家部委、省级、市级牵头设立的各类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县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政策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投资模式。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战略(技术)类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运作。

1.战略(技术)类项目采取子基金模式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2.战略(技术)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产业基金出资股权占比一般不超过 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于政府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效益类项目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三)评估及参考。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省级基金、市级基金、市场化投资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尽调报告可直接引用。

(四)子基金要求。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并按要求进行托管,选聘的非县属国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规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6.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投资入股效益类子基金的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五)让利原则。产业基金投资可以给予一定的让利,让利应通过达成战略政策目标要求作为对赌条件的方式实现。

四、投资管理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推荐(筛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组织实施、投后管理等。

1.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做好项目对接服务,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优质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也可自主筛选投资项目。

2.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场化研判,符合条件的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予以立项。由县委、县政府确认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

3.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方案、核心条款等材料,项目投资方案应包括出资额度、出资比例、战略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

4.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申请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投决委对项目投资方案和核心条款等提出投资意见,按运作模式不同,实行分层分级决策机制。具体程序如下:

管委会办公室将项目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决策出具投决委决议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将方案提交至管委会审议决策,视项目金额向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财经委员会报告审议。

5.项目审批权限:

①出资规模在5千万元以内的,由管委会决策。

②出资规模超过5千万元且1亿元以内的,经管委会决策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③出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经管委会决策同意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6.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7.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落实相关合作法律文书的签署,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

8.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五、投资退出

(一)退出形式。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退出程序。产业基金投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退出,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超出协议原约定情形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由管委会办公室视情况上报管委会审议。

(三)提前退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非定向子基金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在投资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全部募资工作的;

3.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可能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5.战略(技术)类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6.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遇到上述情形执行提前退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前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

(四)退出价格。产业基金应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六、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管理费。产业基金的管理费按照投资金额每年0.6%-2%的比例,按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二)收益管理。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最高不超过50%);剩余投资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七、报告制度

(一)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汇龙公司报送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汇龙公司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二)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报送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由汇龙公司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三)合作机构报告。基金管理公司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四)重大事项报告。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被投项目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八、其他事项

(一)容错纠错机制。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按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容错纠错的具体认定按县财政、国资等上级部门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适用范围。原县级存量政府产业基金同时适用本办法。专项产业基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专项产业基金及其管理办法由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行文下发。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龙游县政府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发〔2019〕103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管委会和投决委成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即时废止。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