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2-1372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40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724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2〕40号
- 发文日期:
2022-06-24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2—0006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2〕40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商贸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新兴商贸业快速发展,加快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商贸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争先进位。对入库后经营满12个月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在同行业排名中位数以上且达到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平均增速采用全县或全市较低值,下同),批发业、零售业增速前3名的企业(个体户)分别奖励8万元,住宿业、餐饮业增速前3名的企业(个体户)分别奖励5万元。
(二)鼓励小微经营主体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限上统计库的个体户给予6万元的奖励,自入库次年起,奖励分3年发放,每年2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个体户营收增速需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对纳入统计库的个体户和限下样本单位,当年度增速高于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0.4万元、0.2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提升商业设施。对首次被认定(列入试点)的特色商圈、智慧商圈、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商业步行街、邻里中心(街区)、商贸特色镇,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商贸特色街、现代商贸示范村的,按照国家级30万元,省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被同一级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仅享受一次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四)鼓励市场转型升级。对综合市场、专业市场首次被省级部门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重点市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为诚信市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9年以来列入省级商品交易市场转型提升计划并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营满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个转企”升级为小微企业,每家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财务基本维护服务补助;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扶持商贸综合服务主体做大做强。商业综合体(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园区等运营管理主体,积极协助推动所服务管理的商贸企业统计入库的,每实现统计入库一家,给予该运营管理主体奖励3万元。
二、建设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七)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首次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小作坊)、学校食堂、食品配送企业按所缴保费的50%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续保按所缴保费40%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体)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万元。
(八)对首次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村家宴放心厨房每家奖励7.5万元;在农村家宴放心厨房基础上建成“阳光农村家宴放心厨房”的,对建成单位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A级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
(九)对通过名特优食品小作坊认定的和亮化达标的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5S”管理达标的食品小作坊和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接入“浙食链”应用场景,实现全程可追溯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农贸市场,每家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接入“阳光工厂”应用场景的,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
(十)促进企业规范化提升。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给予10万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提升标识度
(十一)支持企业参与荣誉创建。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老字号、绿色商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补差奖励。
(十二)支持“三衢味”经营主体建设冷链仓储。对新建库容100m³以上冷链仓储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采购冷藏配送车的经营主体按购车价(不含税)的15%为标准进行奖励,单个经营主体累计最高奖励5万元。
(十三)支持举办“三衢味”及其他内贸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由县政府或县级部门组织(主办或组团参展)的展示展销活动并列入参展名单的企业(单位、个人),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等给予一定补助。免费提供住宿的,按市内县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200元/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省内市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300元/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省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700元/天,单次不超过3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住宿费自理的,按市内县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400元/天,单次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按省内市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600元/天,单次不超过3000元;省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1000元/天,单次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十四)鼓励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对打造夜间餐饮、文娱、旅游、购物等多业态,经营总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夜间经营商户20户以上的夜间消费商圈运营商或营销活动专业机构,年内举办经商务部门认定的以夜间(18:00-24:00)为主要消费时段的集中宣传推广活动10场以上,活动覆盖天数在30天以上的,对上述举办主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创新发展新模式
(十五)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共建公共仓储配送体系。对建成启用具备冷库功能、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并为本地商贸企业提供仓储配送公共服务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含软件)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六)支持数字商圈建设。对新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有效统计全体商户经营业绩的商贸综合体、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经营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支持“首店”落户,鼓励在境外有代表性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在我县开设中国境内第一家门店,设立中国(境内)首店、浙江首店、衢州首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落户奖励,自落户次年起分3年发放。鼓励平台招引,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中国(境内)首店、浙江首店、衢州首店的,分别给予落户奖励金额一半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形象打造,按照首店装修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店最高补助不超过该店落户奖励金额。鼓励做大规模,首店升规纳统且营收增速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每年奖励5万元。境外有代表性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认定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五、附则
(十八)本政策条款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级奖补政策高于我县标准的,我县不再奖补;上级奖补政策低于我县标准的,可补足差额部分。
(十九)本意见自2022年7月24日起实施,2022年度政策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