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三)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政府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
4.县级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委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措施执行情况、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七)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任务,负责审计局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项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