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不服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房屋征收安置决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06-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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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1〕3号
申请人:吴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
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俊,局长。
申请人吴某甲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月**日作出的《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龙自资规征收补决字(2020)第**号〕及依法对《龙游县城东新区村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7〕62号)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于2021年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提出附带性审查,2021年2月5日中止案件审理一个月;后因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3月16日中止案件审理,2021年7月30日恢复审理。现申请人吴某甲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