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2-1364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28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25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648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2〕28号
- 发文日期:
2022-05-26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2—0003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2〕28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高质量推进农业
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十条措施(试行)
为加快推进建设“活力四射”“美丽幸福”的浙西新明珠,突出“龙之游•人之居”,全力打造“两城四区”,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就业收入、公共服务、居住条件、民主权益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全面推行“搬富卡”制度。全面登记、准确掌握农业转移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对农业转移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领“搬富卡”(或通过“龙游通”申领电子“搬富卡”),“搬富卡”持有人既享有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又保留享有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搬富卡”功能,集成涉及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政策业务实现“一卡通办”。
2.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与城镇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完善教育、卫生及生活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新建城镇安置小区按照省一级幼儿园的标准建设“托幼一体”的小区配套公办园,完善安置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社区邻里中心、老年食堂、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基础服务设施设置,充分满足农业转移人口日常生产生活需求。
3.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实施技能提升行动,鼓励我县培训机构为农业转移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在我县范围内初次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在校大学生、劳动年龄段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本金不超过50万元),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重点人群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夯实困难帮扶机制,鼓励乡镇(街道)所属行政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业转移低保低边家庭劳动力就业,并按照我县最低工资30%的标准给予补贴。
4.完善平等教育保障机制。合理调整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布局,加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的供给力度,全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读有学位。凡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新生入学根据县教育局当年招生方案中明确的学区范围和录取办法,就近安排。中途转学的学生,视本学区学校班额,如果学校班额已满,则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学前教育段新生入学根据县教育局当年招生方案中明确的招生对象、条件和录取办法,予以优先安排。
5.统筹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农业转移人口除享有与城镇居民均等化的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外,额外提高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频率,每3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两癌”筛查;额外扩大免费妇幼项目,提供孕前宫颈癌“TCT+HPV”筛查1次、增加孕期免费检查次数3次、提供免费肝胆脾B超检查1次。
6.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支持。60周岁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照80周岁以上6000元/人、70-79周岁4000元/人、60-69周岁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贴补。在集聚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和助餐点就餐的60周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可按照2元/餐的标准给予助餐补助。
7.积极拓宽住房保障渠道。完善农户异地搬迁补助,对符合省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条件的农户,按照《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搬迁补助,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和生活条件。积极探索搬迁农户金融支持,允许农户根据我县搬迁安置相关政策自行选择迁建安置或城镇集聚小区安置,对安置过程中需要贷款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向政府合作银行申请担保贷款。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推动公积金制度往农村扩面覆盖,帮助农业转移人口提高居住水平。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单位职工同等公积金待遇,购买住房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本人公积金。积极探索促进城乡人口集聚的公积金政策,对在中心村、中心镇或村民集中安置点自建住房的,按照相关公积金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缓解建房资金问题。
8.确保落实既有权益不变。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在户口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参与民主协商议事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政治权利。
9.持续优化“一站式”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实行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迁出地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由迁入地乡镇(街道)和社区负责落实农业转移人口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与城镇居民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依托“龙游通”建立网上“一站式”代办服务点,实行专职网格员、代办员线上线下协办服务,推动农民更好更快融入城镇生活。
10.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权益。依托城东新区平台建设“共富大楼”,搬迁村级集体可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物业经济项目,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迁建安置小区内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集体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可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本文件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