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49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2〕14号 公开日期: 2022-03-3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2 16:08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游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浙江省公路条例》,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龙游县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公路建设计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验收合格并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街道)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养护、经常性小修保养、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县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为我县浙西新明珠目标定位和“14456”工作布局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

(一)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操作办法,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公路管理及执法机构负责县道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全县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办法; 强化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

2.负责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包括路面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危险上边坡处治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3.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4.开展管理养护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公路管理、执法机构具体职责:

1.负责全县县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2.编制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等工程年度计划,并按上级批复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3.负责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及业务培训。

4.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参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5.维护县道、乡道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和查处占用和破坏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养护资金。县发改、公安、资规、林水、农业农村、大数据、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夯实乡级政府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分管负责人,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落实管理养护力量。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由其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乡道、村道公路管养里程数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3.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4.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5.维护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定期检查考核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7.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保证养护需要。

(三)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运用“龙游通”、“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方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管养,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街道)的领导下,明确一位分管农村公路的村干部,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定含有爱路护路要求的村规民约,落实村道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四)实行绩效管理。县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县公共财政要按照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要求,继续优先养护工程资金安排,建立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防建设县财政资金兜底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财力等实际情况,加大对乡、村道农村公路的资金安排,努力争取各类扶贫、涉农等相关资金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 

(二)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县公共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乡镇(街道)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乡镇(街道)用于乡道、村道管理的日常管理经费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县公共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根据上级部门要求,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四)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政府预算中安排的必需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公众责任险和灾毁保险。

(五)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对乡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县财政每年的养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实施绩效考核奖励。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出台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三)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坚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交通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执法工作。乡级政府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公安、交通建立联合治超执法机制。

(四)完善政府考核机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政府对乡镇 、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对年度计划执行、资金的筹措使用、养护质量、公路桥隧安全设施维护、水毁抢险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确保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正常有序。

乡镇(街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和对村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六、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二)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作业。乡道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道公路日常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统一养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聘用、委托贫困户或其他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但应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个人承包里程宜结合公路状况和个人能力确定。乡镇(街道)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当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农村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规范的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应按规定报批,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

(六)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便利条件。

(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八)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进行绿化美化,但必须保证公路安全、基本使用功能满足规范要求。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九)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公路保护

(一)县综合交通执法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综合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应当选配人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接受县公路管理机构指导。

(三)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县综合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应当制订相应协管制度,共同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八、其他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并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施行,2012年颁布的《龙游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