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人社罚决字[2022]005号)

发布时间:2022-03-15 17:13 浏览次数:

巫建平: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10名员工2021年3月到2021年5月工资共计43864元。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1]07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而你(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且未提供相关书面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4份共12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0页;工资表1份共1页;《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1]08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1]076号);留置送达现场资料1份共8页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人社罚先告字〔2021〕005号),将本行政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经60日已视为送达。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现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龙游县文化西路171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所缴罚款打至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账户(账号:92310001262241000124 开户行:龙游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5日


单位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171号   邮政编码:324400   

联 系 人:兰伟富、袁程    联系电话: 13567068140、153367166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