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2-1407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发〔2022〕97号 | 公开日期: | 2022-10-2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4073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2〕97号
- 发文日期:
2022-10-27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2—0008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2〕9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
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
通知》和废止《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
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1〕43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等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号)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1〕43号)。
第二条、主要任务。(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修改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后的文件附后)。
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
第四条、常规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费用包干到村,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修改为“迁移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费用支付到村,由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到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修改后的文件附后)。
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号)
该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