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329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1〕80号 公开日期: 2021-12-30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17:09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统一调整龙游县土地划拨价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项目,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

对村级活动场所等村集体建设项目鼓励利用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

二、严格划拨价款区片划分

全县县域范围划拨价款等级标准对应的区片参照我县现行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龙政办发〔2020〕8号)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类)的等级范围进行划分。

三、严格执行行政划拨标准

划拨价款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有关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

我县所有划拨供地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划拨价款(见附件1)。

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自行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的,不征收划拨价款,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对政府投资的特殊公共设施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利用城市征迁或储备等土地,征迁补偿、收购储备等实际成本高于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的,可按实际成本确定划拨价款。

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行政划拨土地的,原则上应按地块所在区片原划拨价款标准加上合理利息进行补偿,不再另行市场评估。

四、严格划拨价款收支管理

凡我县范围内的行政划拨供地项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所在区域的划拨价款标准,及时缴纳划拨价款。划拨价款由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格式采集相关费源信息,并推送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划拨价款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龙游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龙政办发〔2016〕86号)届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

2.龙游县划拨价款标准区片划分示意图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龙游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所在区域

范围

划拨价款标准

Ⅰ级

中心城区

龙洲路-荣昌大道-灵山江-巨龙路-兴龙南路-兰亭路-三友路-环城西路-龙翔路

60

Ⅱ级

中心城区

Ⅰ级地外,友钦路-永安路-学士路-宝塔路-灵山江-飞云路-莲湖路-芝溪以东-衢江

50

Ⅲ级

中心城区

Ⅰ-Ⅱ级地外,越园路-永安路-端礼路-规划路-子鸣路延伸段-灵山江-315省道-沪瑞线-芝溪-衢江

40

Ⅳ级

中心城区及湖镇

Ⅰ-Ⅲ级地外,中心城区:环城东路-永安路-罗家溪-万源路-兴业大道-环城东路-龙灵路-凌云路-神龙路-城南路-龙吟路-开源路-龙云路-315省道-龙飞路-城南路-315省道-灵山江-沪昆铁路线-龙翔路-芝溪-衢江;小南海镇:龙岗路-衢江-规划路-龙丰公路-平政路-规划路;龙游工业园区:葆唐路-金星大道-东聚路-龙山路-沪瑞线-规划路;湖镇镇:星火路-新星路-健康路-龙兰路-新建路-江滨路。

30

Ⅴ级

其他区域

Ⅰ-Ⅳ级地外,龙游县行政范围其他区域。

20

附件2

龙游县划拨价款标准区片划分示意图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