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1-132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1〕76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3298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1〕76号
- 发文日期:
2022-01-05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1〕76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突发辐射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我县突发辐射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确保我县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修改,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自2019年3月2日起实施);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06年5月30日发布);
《放射源分类办法》(2005年12月23日发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2014年12月29日起实施);
《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06.6.8);
《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09);
《浙江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02修正);
《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7.12.29,衢政办发〔2017〕102号);
《衢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03);
《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9.14)。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核技术应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射线装置失控等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妥善处置。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要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强化监管。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指挥,及时消除隐患,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
3.统一管理,分工协助。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污染事件的准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专兼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5.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辐射污染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根据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4 一般辐射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应急管理要求及《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县级辐射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一般辐射事件(IV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负责协调、领导较大以上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件,县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和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
2.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配合省领导小组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合衢州市领导小组协调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统一领导、协调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衢州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负责全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始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指导和跟踪报道。
(2)县经信局: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协助督促工业企业在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负责组织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初步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协助卫生部门处置医疗单位突发辐射事件工作;负责制定或修订本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负责12369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承担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5)县卫健局: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实施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伤员转移,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开辟医院绿色通道;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负责统计救治人员伤亡情况;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监督各医疗单位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工作;负责医疗单位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中涉及灾民基本生活的有关事项,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并实施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8)县住建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破坏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突发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处理,协助做好公路突发辐射处理工作;负责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和公路设施遭受破坏的评估恢复等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参与县突发辐射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管辖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工作;配合开展现场冼消、警戒工作。
(12)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进行事件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涌的进一步扩大;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的局部冼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4)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环境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参与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
1.县辐射应急办公室组成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县辐射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定(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辐射事件,及时向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应急救援队伍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具体承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实际工作安排,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有关部门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管理。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请求衢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支援。
专家组职责:负责指导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等;提供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建议等;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定性定级工作,对各类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件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辐射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对辖区范围内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辐射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辐射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视情况针对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3.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县人民政府发布突发辐射事件预警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5 预警支持系统
县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突发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县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与省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6 预防工作
1.辐射工作单位
各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防止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2.生态环境部门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统一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县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发现安全隐患,督促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整改。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督促相关辐射工作单位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有效监管。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级别确定
辐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负责本县区内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提供指导。
按照突发辐射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响应)、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响应)、重大辐射事件(Ⅱ级响应)、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响应):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环境污染进行处置,未造成污染的,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衢州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响应):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迅速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对突发辐射事件实施有效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的支持。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响应):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随即启动。由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省生态环境厅迅速将事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生态环境部,及时启动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报告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给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必须1小时内通报给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和应急管理等部门。
(2)根据省市应急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接到报告后,对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迅速报告县政府,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及时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一般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辐射应急办公室上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较大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衢州市辐射应急办公室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领导小组。
(5)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初步确认后,由衢州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2.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作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和辐射应急机构报告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后,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件级别确认,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3.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30分钟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4.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辐射事件,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5.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辐射事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县外事办、县台办、县侨办协调,同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
4.3 先期处置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通报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和附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疏散、撤离相关人员,并立即联系医疗机构对受辐射人员进行初步诊疗。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及附近有关应急单位初步调查放射源情况,寻找并提供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线索,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通报情况。事发单位启动单位辐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组织自救他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
2.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应急办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呴应:
(1)立即报告县政府,由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先期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同时立即上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上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上级突发辐射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进行配合并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前期应急救援情况。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县际边界时,经县政府同意后,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应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辐射污染扩大,并进行辐射污染区域污染物消除、清理工作。
(3)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视情况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县公安局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民众活动。
(5)由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派出应急小组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6)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县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7)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8)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通知本部门本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专家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9)各应急监测单位应加强现场辐射环境监测,跟踪污染扩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监测结果并听取专家组意见,组织实施污染消除措施。
(10)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11)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加强生态恢复工作,尽快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恢复正常。
(12)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县际边界时,县政府通报相邻县(市区)政府。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5 指挥和协调
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件,以衢州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由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机构接到县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6 应急监测
1.监测组织
各环境应急监测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请求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支援。
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辐射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1.事件通报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信息发布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根据时间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专家组、监察监测组撰写事件公报送审稿,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由县政府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辐射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辐射事件,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
4.8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县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保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县突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件,由启动最高级别预案的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上级政府突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2)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县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终止后,县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1.恢复社会秩序
应及时解除某些或全部管制措施,恢复当地社会正常秩序。
2.事件现场恢复
对事件造成的场地污染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必要时监控食物和水源。
3.剂量评估和医疗救治
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4.监测和评估
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废水、废物处置
根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和处置放射性污染废水、废物。
6.受灾人员安置和灾后重建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7.征用补偿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人力、物力等,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8.归档和总结
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修改应急响应计划和程序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5.2 调查评估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对辐射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县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5.3 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应急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县经信局负责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设施建设。衢州市龙游生态环境监测站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6.3 通信保障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在我县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辐射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单位所属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6.6 技术保障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建立辐射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7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8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9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 宣传与演练
7.1 宣传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辐射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7.2 培训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部门领导、相关公务人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教育。
7.3 预案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成员单位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本预案。
8 监督和管理
8.1 监督检查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事件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性物质:是对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管理与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预案为县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本预案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预案执行三年后,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需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确定的应急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确保在本预案启动条件下能够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放射源使用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应急组织结构图
5.应急结构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