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不服龙游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09-30 17:23 浏览次数:


衢龙政2020〕6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宇夫,局长。   

申请人余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龙市监案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后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行政复议期限820。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余某某2020810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