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不服龙游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09-3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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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0〕6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宇夫,局长。
申请人余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龙市监案〔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后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至8月2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余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