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1-1230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1〕43号 | 公开日期: | 2021-07-0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2304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1〕43号
- 发文日期:
2021-07-15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1—0004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1〕4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为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发展战略体系、支持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向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对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底前,初步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县至少新增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新增托位数25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推动产假、陪护假和育儿假政策调整,鼓励用人单位对家有婴幼儿的职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APP推广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社区基础优势,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的融入到社区之中。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限期通过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要求,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项目收费。
(三)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招收2-3岁的婴幼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幼儿园托班保育保教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新建幼儿园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
(四)加强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依托城企合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等建设,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职后培训,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各类院校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各类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在县妇幼保健院设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每月5日前将累计新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位数及时上传至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宣传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宣传倡导。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监管等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满足婴幼儿多方面照护服务需求。
(五)加强督导考核。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
附件:1.龙游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龙游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龙游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爱红(副县长)
副组长:廖雪祺(县府办副主任)
丁 俊(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方伟军(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宣传部、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县计划生育协会、县税务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徐轶(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曾伟明(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科科长)、朱宁(县教育局幼职成教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2
龙游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奖补政策,规范使用省财政奖补资金;对国家发改委普惠性托位补助资金管理到位。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托幼一体化建设,制定《幼儿园推行托幼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负责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和监管评估,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早教园的规范管理及老师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做好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宣传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组织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