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13/2021-113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人社〔2020〕42号 | 公开日期: | 2021-02-07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13/2021-1134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人社〔2020〕42号
- 发文日期:
2021-02-07
- 发布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人社〔2020〕42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就业创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青年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龙游县就业补助资金申领办法》(龙人社〔202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校大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双向选择交流活动平台的搭建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见习基地的评估考核和省市级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县人力社保局要求,做好全县范围内就业见习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做好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负责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做好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监督;
(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六)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按要求在经办信息系统内上报见习岗位,及时录入见习人员资料和申请见习补贴,按照职责做好见习管理和相应台账。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适合见习人员见习的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四)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见习基地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党政机关可以设立见习岗位,但不得认定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我县参保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县人力社保局发文准予设立。从发文设立的当月开始,按规定享受我县见习基地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并实行动态认定机制。期满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由县人力社保局重新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从发文设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限内未开展见习活动(以见习基地向县人力社保局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时间段为认定依据)或出现严重劳资纠纷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设立期满之日即为取消资格时间,不再另行下文公布)。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递交书面申请之日即为取消资格时间,不再另行下文公布)。
第十四条 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用人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遵纪守法,具有见习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三)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困毕业生优先原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见习人员,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开展供需见面交流、发布公告公开招募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推荐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意向的人员,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向适配的见习基地推荐。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全县见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对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加强审核,确保适合见习人员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与见习岗位名录,原则上见习岗位数不得超过见习基地在岗职工总数的 30%,且所提供岗位须为见习基地本单位岗位。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要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制定见习方案,委派时间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三)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
(四)加强对见习人员考核考勤;
(五)县人力社保局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在见习开始前,双方应签订书面见习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应当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 3 天或累计缺勤 5 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签署见习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见习结束,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其中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该单位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成效较好的单位,由见习基地提出申请,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县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对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县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县人力社保局择优向上级推荐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就业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就业见习补贴的申领条件、补贴标准及期限、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按照《龙游县就业补助资金申领办法》(龙人社〔2020〕31 号)的要求执行。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综合商业保险和指导管理等。
第八章 就业见习工作评估
第二十八条 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备案、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事项,均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经办,并依此统计作为评估依据。未通过网上经办的见习事项一律不予审核受理。
第二十九条 见习基地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等情形的,除追回冒领的补贴外,不得再次申报见习基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龙游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2016〕5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