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13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1〕3号 公开日期: 2021-01-18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2 16:20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游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3〕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家禽养殖场审批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县家禽养殖场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守住“养什么都可以,养什么都不能污染环境”的发展底线,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分级决策、全程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经备案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退养拆除。

三、规范对象

龙游县域范围内栏舍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家禽养殖场。

四、具体要求

(一)备案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家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等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办理决策备案手续的条件进行审查。养殖场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龙游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不位于生态红线、公共水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3.不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原则上不位于限养区;

4.不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

5.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污设施;

6.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过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讨论同意通过。

(二)分类处置

1.新建类

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分级决策的原则,办理决策手续,限养区内原则上不予新建。家禽存栏10000羽(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规模以下养殖场由乡镇(街道)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决策,并报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备案。

具体流程:

(1)申请。家禽养殖主体编制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用地位置及地类、耕作层保护、复垦措施、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建设平面布置图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家禽养殖主体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决策申请。

(2)审核。所辖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按家禽养殖主体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至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

(3)决策。按照分级决策的要求,规模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予以决策,出具的决策咨询意见及时报送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项目,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分析研究,一般在现场踏勘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咨询,决策咨询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及时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后予以印发出具,并抄告相关部门和家禽养殖主体。重大或特殊项目应由办公室考察提出初步意向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决策咨询意见有效期为2年。

(4)审批。各有关部门按《决策咨询意见纪要》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先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再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涉及林地的,直接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分别报送存档。

(5)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必须进行现场竣工验收。规模以下养殖场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对建设完工的家禽养殖场,由业主向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所属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签发验收意见准予家禽饲养,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2.整改类

(1)若存在违规占用一般林地的,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后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可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批及备案手续。

(2)若治污设施配套不符合要求的,限期在下达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养殖场业主提出验收申请,所辖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报送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程序申请办理决策备案手续。

3.关停类

对拒不配合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办理决策备案的家禽养殖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业、关闭、恢复原状等处理。家禽养殖场关停退养拆除,即视为该家禽养殖场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土地原用途。用地协议应予以解除。

五、职责分工

建立形成家禽养殖场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家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

(一)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农业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监管负总责,要通过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使用巡查等措施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全程管理,督促经营业主的设施建设按审批意见实施;对未批先建、改变用途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和建永久性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严格落实家禽养殖污染治理巡查监管机制,指导家禽养殖场及时修缮老旧或存在隐患的治污设施,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家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和联场干部巡查、定期报告制度,并按照“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工作机制,须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严查养殖污水偷排、漏排行径。

(二)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建立成员单位定期沟通会商机制。负责对家禽养殖业项目准入、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与跟踪。加强对养殖场的指导与服务,督促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适用技术和污染整治模式,指导养殖场因地制宜进行设施改造、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管理,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联合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改变用途、建设移位、超面积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落实整改。

(四)县林业水利局:负责对所使用林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做好占用林地审核和涉林违法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家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并及时完成环评审批,负责核查治污设施是否按规范建设运维,加强涉及家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

(六)综合执法局:负责家禽养殖污染防治已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移送案件的立案查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开始执行,对执行前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备案的家禽养殖场予以办理决策备案手续,对执行后未批先建的家禽养殖场由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依法处置。

附件:1.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doc

2.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验收表.doc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