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941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0〕51号 | 公开日期: | 2020-07-15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9415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0〕51号
- 发文日期:
2020-07-15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0—0002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0〕5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龙游县最高质量奖项。“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每年从获奖的企业中报选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第四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四)组织制(修)订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六)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七)负责向县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县评委会审议。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九)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市或其他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
1.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全县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有效投诉,无拖欠工资、税收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个人。
1.在本县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县评审办向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发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评审办。鼓励已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及个人所在单位的基本的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将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县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在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企业(组织)或个人简介和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县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2万元奖金,全县获奖对象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继续享有政府质量奖荣誉将会严重损害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游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龙游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周 飞(县政府)
副主任:叶小宏(县府办)
章宇夫(市监局)
成 员:汪益平(发改局)
王 晟(经信局)
吴正兵(住建局)
胡樟太(科技局)
毛祥光(应急管理局)
郑成岗(税务局)
叶华民(统计局)
徐政建(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劳志平(农业农村局)
夏浩波(人力社保局)
廖雪祺(市监局)
陈 生(人民银行)
缪建立(经济开发区)
叶 锋(龙洲街道)
罗 露(东华街道)
蒋建波(湖镇镇)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章宇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