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24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财社 〔2020〕26号 公开日期: 2020-04-03
发布单位: 县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5:59 浏览次数:

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要求,加快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测算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关于印发<龙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允许纳入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的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二、总体思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按照《实施意见》尊重历史、存量调整、增量引导的原则,选择 2018 年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数据,结合财力状况,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总额、财政专项补助、服务项目工作标化当量、标化工作当量单价、改革调节金、改革风险保障金、调整系数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等。

三、财政补助办法

(一)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财政专项补助采取年度预算、按月(季)预付、次年结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二)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给予购买。

(三)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补偿办法

1.付费标准的核定

①核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总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含省级卫生院运行补助经费),以提取改革调节金及扣除基本人员经费后的资金,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资金总量以 2018 年财政安排数为测算依据。

②制定购买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根据《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要求,结合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开展需要与我县实际,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确定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

③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和 2018 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根据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试行阶段,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暂按每个当量按 16 元核定。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情况外,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实行总工作当量有效增长控制,每年增长率控制在 10%以内,对总工作当量出现异常变动的,及时调整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

④调整系数确定。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统筹确定调整系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详见附件)。

2.资金的核定和拨付方式

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分期预付、次年结算的办法。全县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总额=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调整系数后)×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

②分期预付。县卫健局按照上月(季)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计算当月(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资金,并预拨 80%。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资金每月(季)预拨金额=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月(季)标化工作当量总量×调整系数×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80%。

③次年结算。年度终了,由县卫健局按照当年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综合目标考核分计算当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目标考核分/100。

④对经按综合目标考核分结算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综合目标考核分>平均综合目标考核分及改革和创新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奖励资金总额=全县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总额-∑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合计数。

⑤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各超过全县平均考核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合计数的所占比重分配:各超过全县平均考核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奖励金额=全县考核奖励资金总额/∑各超过全县平均考核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合计数*该超过全县平均考核分的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

四、设立改革调节金和风险金

(一)改革调节金

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层补偿机制改革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设立改革调节金(暂定 200 万元),主要用于改革后补助因辖区服务人口少和其他政策性因素等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的合理支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行。因医疗资源、历史发展等不同,经调整系数调节仍然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在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按其在编职工补足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给予调节补助。年终改革调节金结余部分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的所占比重重新分配。

(二)改革风险保障金

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运行安全、风险可控、保障持续,建立财政支付风险保障机制,设立改革风险保障金(暂定 300 万元),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对因购买服务增量导致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等特殊情况可以动用改革风险保障金,当年度改革风险金结余部分由县财政局收回。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统计服务数据。县卫健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县级业务指导单位要规范各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统计口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完善服务数据生产、汇集、统计等相关管理制度,信息中心加强补偿机制改革相关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服务数据的完整、精确采集和汇总统计。

(二)强化考核监督。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各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务人员有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检查考核,尤其要控制不合理服务和过度服务,政府购买的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增量 10%为限,购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不超过当年度省定标准为限。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按抽样检查的准确率核减工作量,同时核减相应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尤其是劳务费的开支。实施补偿机制改革以后,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补偿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密切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分析原因,必要时适当调整补偿方案。改革稳定后,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外,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调整系数等原则上维持不变。

本办法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健局协商解决。

附件:详见PDF附件.pdf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