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124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通〔2020〕67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20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249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通〔2020〕67号
- 发文日期:
2020-04-20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0—0006
- 文件编号:
龙政通〔2020〕6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和禁猎工具 方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2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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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的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区:龙游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兽类野生动物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三、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土枪、地枪(地弓)、气枪(汽枪)、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铁夹、吊杆、电捕、猎套、网具、电子(多媒体)等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电击电捕等方法猎捕。
四、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水利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龙游县公安局:110;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702405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