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1116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通〔2020〕70号 | 公开日期: | 2020-12-16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1163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通〔2020〕70号
- 发文日期:
2020-12-16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0—0014
- 文件编号:
龙政通〔2020〕70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游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
共划定禁用区总面积7.5平方公里,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的7.9%。禁用区划定范围包括由龙翔路——沿江步道——巨龙路——兴龙南路——315省道——柳园路——巨龙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目录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及其它所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县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