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19-927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民〔2019〕48号 | 公开日期: | 2019-09-03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4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民〔2019〕48号
- 发文日期:
2019-09-04
-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10-2019-0001
- 文件编号:
龙民〔2019〕48号
龙游县民政局关于调整2018-2019年龙游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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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2019年龙游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批复》(龙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2018-2019年龙游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2018年度1-10月我县集中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11277元,即月供养标准为94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9022元,即月供养标准为752元。2018年11月1日起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标准确定为11277元,即月供养标准为940元。涉及两次调标的提高部分于2019年补发到位。
2019年1月起我县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12495元,即月供养标准为1042元。
龙游县民政局
2019年9月3日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