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19-927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住建发〔2019〕62号 | 公开日期: | 2019-08-14 |
发布单位: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3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住建发〔2019〕62号
- 发文日期:
2019-08-14
-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16-2019-0001
- 文件编号:
龙住建发〔2019〕62号
龙游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机关各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龙游实际,对全县商品住房预售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凡商品住房预售,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定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龙游县住建局审核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审核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须在售房场所以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销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预售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配套设施的设置等;建设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销售部张贴公示的资料目录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销售管理办法等;销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流程、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解决销售纠纷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龙游县住建局重新备案并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对新开发项目试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中参与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预售资金协议监管三方责任主体的核心,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严格遵守监管协议的内容。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监督管理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建筑面积管理。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最少不得小于幢(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四、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行为监管。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价格(一房一价),并严格按照销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等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五、强化暂定资质企业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管理。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提供担保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其注册资本和企业净资产均不得少于被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
附件:商品房预售申请材料目录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4日
附件
商品房预售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暂定资质需由注册资金相当的其它公司出具担保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材料;(企业具结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已备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销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七)商品住房预售现场勘察情况表;
(八)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九)土地出让公告、合同,拍卖特别规定;
(十)总平面图、各幢房屋平面图(相同的楼盘平面图提供一套图纸,规划盖章签字);
(十一)物业管理用房确认情况联系单;
(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书(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变更申请文件(说明变更理由等,一式2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三)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规划变更应提供规划、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和地名变更批准文件;
(五)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变更内容材料(包括批准文件)。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龙住建发[2019]62号龙游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通知HLYD16-2019-0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