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19-92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发〔2019〕54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10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19〕54号
- 发文日期:
2019-07-10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19—0002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19〕5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稳定、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以下称规划区外),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征迁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指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乡镇(街道)作为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负责房屋征收基础性工作,包括统一村民思想,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初步核实人口、房屋情况,调解纠纷等。
县发改、财政、住建、综合执法、人力社保、编办、农业农村、林水、公安、司法、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健、文广旅体、交通、铁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时,须对征收范围、安置地点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条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资规、住建、司法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六条 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二)进行装修装饰或抢建抢种的;
(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四证一表”为依据,经审核认定后分为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证(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面积认定程序
1.资料收集。实施单位需收集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法院有关产权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4)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审核。依据收集的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现状对被征收人产权进行审核。
3.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结果应用。审核确认的面积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腾空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未在规定腾空期限内腾空的,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人的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装修装饰等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二)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三)附属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经评估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安置方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单位提供迁建安置、城区安置房安置和集镇安置房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并按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政策,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实施单位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城区安置房安置是指实施单位提供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性质的公寓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集镇安置房安置是指实施单位提供集镇国有土地性质的公寓或联排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产权户分类
城区安置房和集镇安置房的安置以产权户为安置单位,该户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随产权人一并安置。本办法所称产权户是指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产权户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且符合父母随子女建房要求的本村农户。
第二类为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户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父母农户。
第三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户,按第一类产权户确认。
第十五条人口核定
迁建安置建房人口核定按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城区安置房和集镇安置房安置人口核定,以被征收人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户口簿登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军官和三期及以上士官除外)、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2.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在国家、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4.其他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配偶、子女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3.其他可增加安置人口的情形。
(四)安置人口核定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公告日之后,出生、死亡等均不变动。
第十六条安置面积
(一)第一类产权户
根据核定的家庭安置人口数,分为小户(1-2人)、中户(3-4人)、大户(5人及以上),不同的户对应不同的安置面积。
1.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小户、中户、大户分别为100㎡、130㎡和160㎡;
2.集镇安置房公寓安置面积,按小户、中户、大户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的2倍;
3.集镇安置房联排安置面积,按小户、中户、大户分别对应相应户型的联排,允许大户选择中户型联排和适当面积的公寓组合方式。
(二)第二类产权户
1.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照第一类产权户小户面积确认;
2.集镇安置房公寓安置面积,在与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基础上,采取“封顶托底”方式确认,即最高不超过第一类产权户小户安置面积,户均不足100㎡或人均不足65㎡的按100㎡/户或人均65㎡面积进行托底安置;
3.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或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60㎡的,允许选择小户型联排。
(三)第三类产权户
1.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照第一类产权户小户面积确认;
2.集镇安置房实行公寓安置,安置面积在与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基础上,采取“封顶托底”方式确认,即最高不超过第一类产权户小户安置面积,户均不足60㎡允许按优惠价增购至60㎡/户。
第十七条安置房结算价格
安置房结算价格依据公告发布时政府公布的当年度安置房基准价格确定。实施单位可根据区位条件差异收取一定的地级差价。允许每户增购10㎡优惠价面积(限用于公寓安置),优惠价应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的安置房,其购房款结算时扣除电梯井面积。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后,不选择本办法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允许自愿选择投亲靠友或租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周转房(或老年公寓)。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腾空后,由实施单位统一拆除。
第二十条 选房方式。原则上参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腾空的顺序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的公益性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对确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游县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17〕13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实施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行情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安置过渡期间,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行情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法主体房屋征收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签订协议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网格奖(视项目设置)。征收范围划分若干区块,区块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议签订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网格奖。
第二十五条退出宅基地补偿。选择城区安置房和集镇安置房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给予退出宅基地补偿,最高补偿控制价为300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补助条件,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可按规定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追回被骗安置资金,并由实施单位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纪委监委、资规、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征收实施、土地利用、安置补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7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