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19-92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9〕37号 | 公开日期: | 2019-05-28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19〕37号
- 发文日期:
2019-05-28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19—0002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19〕3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 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切实满足农村居民“有水喝、喝好水、长期喝”需求,推动我县农村供水事业“提标达标、城乡同质、如期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水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新改扩建及管网延伸、联村供水及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县林业水利局是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办、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农业农村局、监管办、卫健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联村、单村供水工程项目实施;城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由政府统一择优选择县级项目法人实施,并承担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县水务集团子公司华水水业发展有限公司担负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依据《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规划(2018-2020年)》、《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7号)文件精神,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勘测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将《实施方案(送审稿)》报送至县林业水利局,县林业水利局组织召开技术方案审查会,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和受益村等相关部门参加。
县林业水利局出具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出具实施方案概算审核意见后,县发改局组织召开实施方案审查会。
《实施方案(送审稿)》完成后,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大会主要向村民代表公布解读项目设计方案、资金筹集、政策处理等相关议题。会议结束后应附会议记录及决议等相关台账。
第六条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城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项目法人由县政府研究择优选择确定,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县人民政府同项目法人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和目标任务。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规范的要求。各项目法人需在实施方案现场踏勘前将源水水质送县卫健局检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应实行“五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九条加强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勘察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联村供水工程水厂至行政村村口主管道部分的政策处理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支管及进村入户管道部分(含单村供水工程)政策处理资金由属地乡镇、村负责,所有政策处理工作均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一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变更程序严格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14〕40号)中有关规定内容和审批程序进行。
工程累计变更额度100万元或工程合同价10%以内的,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审批,变更备案表报县发改局备案后,组织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累计变更额度100万元或工程合同价10%以上的,实行先会审后备案。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水源地的调整;
2.水厂厂址位置调整;
3.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
4.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县发改局、县林业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县发改局负责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技术方案必须经多方案比较论证(尤其是与原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在报批时必须附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联系单或设计变更报告,联系单或设计报告必须有设计图,变更前后造价预算对比清单。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采用分级管理制度,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在变更未审批之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第十五条概算调整应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均由乡镇负责)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负总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或市政施工资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月报制度。各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计划报县林业水利局。
第二十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开展水质抽样化验,检测42项常规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水质不合格的验收不予通过。在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并将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及时报备县财政局和县林业水利局。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项目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及质监等内容);
2.完工鉴定书;
3.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4.工程试运行情况;
5.其它资料(水质检测报告、结算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向县发改局、县林业水利局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按省级要求项目建成运行后及时落实统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由项目法人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质量负责,接受群众监督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
1.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及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4.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各类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到对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
5.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在施工中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六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人员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施工程序。
1.工程质量及进度接受县“两代表一委员”及乡镇、村工程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2.城市水厂管网延伸及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由县林业水利局、属地乡镇(街道)、项目法人和现场监理成立联合小组,共同负责工程量的签证、一般设计变更等工作。
3.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各乡镇负责管理,县华水水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各乡镇做好制水工艺及主管埋设、试压等管理。隐蔽工程量的签证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受益村代表共同负责。
4.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各乡镇、受益村对工程质量全程跟踪,有问题要及时反馈。
5.原材料由政府择优选择的县级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招标成果由乡镇(街道)集中引用购买。县林业水利局质监站对原材料抽样送检,并参与巡检。
6.县住建局质监站负责水厂土建部分,县林业水利局质监站负责管网延伸、联村水厂、单村水厂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
1.持有相应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工程的监理任务,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3.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所在行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4.根据监理合同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
1.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求。
4.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按实际施工需要调整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变更问题。
5.按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
1.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依据国家法律、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行业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3.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5.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施工调查,认真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6.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建筑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
1.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2.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书。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属公益性项目。资金筹措以财政补助为主,受益群众自筹为辅,当地政府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好各项政策,安排配套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投资由财政部门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配套设施、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结合我县实际,资金筹集按供水模式统一划分。新开工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筹资:城市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新增农户自筹700元/户,乡镇水厂及管网延伸新增供水农户自筹按500元/户,受益企业自筹部分收费标准按供水量由县水务集团确定,由所在乡镇收取;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农户不筹资。原已批复建设项目遵从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项目法人设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竣工决算允许列支的费用等。
各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资金拨付方式
1.县财政局和县林业水利局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按进度下拨工程资金。
2.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计划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要履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原则,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资金拨付流程
①项目法人向县林业水利局提出预付款用款申请,需提供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开工令;
②拨付月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审核后的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向县林业水利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县林业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并直拨至项目法人;
③当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完工验收,工程结算已送审价部门审价,按合同总价的80%拨付;
④当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性拨付。
自筹资金缴纳方式、时间。自筹资金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筹集,筹资比例不低于实际户数的95%,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缴纳至县财政专户,并附收缴清单报县财政局、县林业水利局备案,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清。
第六章运维管理
第三十六条全面落实县级统管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长效管护机制。
第三十七条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由县华水水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县级统管,各相关单位协助县华水水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好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管护。县华水水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和管护,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取水口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供水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县水务集团按各自职责,落实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引导村级组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及时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努力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在线监测监控,推进水厂、管网信息化管理。
水厂水质必须定期检测,城市管网及乡镇水厂必须每天开展水质自检,联村水厂水样每月必须送检一次,单村水厂水样每季度必须送检一次。
第三十九条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原则,合理制定水价,推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制度,严格征收水费。足额落实水厂管护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解决,努力促进水厂收支平衡。
第四十条县林业水利局研究制定影响饮水安全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保障农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