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19-927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9〕114号 | 公开日期: | 2019-12-13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4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19〕114号
- 发文日期:
2019-12-13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19—0009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19〕11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 浙江省民政厅等九厅委《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事〔2016〕9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1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规范殡葬秩序的意见》(县委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由民政部门确定的树葬点或骨灰存放堂建设村;
(二)个人奖励适用对象为龙游县户籍居民,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除外。
二、奖励范围
遗体火化后,实施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方式:
(一)骨灰撒散,是指将逝者骨灰撒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树葬,是指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采取深埋等多种方式安葬骨灰。在树林下安葬,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直接撒散,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草坪葬,是指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采取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直接埋入泥土中,地面植上草皮,地表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奖励标准
(一)树葬点建设每个补助15万元(多村联建且面积达到村均1亩以上的,按每村15万元予以补助)。要求树葬点建设村应开辟(划定)出树葬集中安葬区域,面积不小于1亩,每亩可安葬不少于500例。采取深埋等多种方式安葬骨灰,可在一棵大树或一片草坪和花坛内,环绕树干或多个方位安葬;也可在一片树林、草坪、花坛的区域内划定位置安葬。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者撒散,鼓励家庭合葬。提倡和鼓励不占地、少占地,建成后实施“三不一可”(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可降解)的节地生态安葬。
(二)骨灰存放堂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多村联建的,按每村30万元予以补助)。按6‰死亡率测算,使用20周年以上,确定建设规模,并有祭扫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
(三)龙游县户籍居民(城乡“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除外)遗体火化后,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实施骨灰撒散的,每例一次性给予丧属奖励2万元;实施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使用县殡仪馆统一免费提供的骨灰盒,每例一次性给予丧属奖励1万元。
(四)对四边三化、三沿五区范围内坟墓搬迁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整治数量,单穴2000元,双穴3000元一次性补助丧属。因项目征迁需要搬迁坟墓的,按项目征迁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补助。
(五)对投入使用的树葬点及骨灰存放堂,多村联建的每村每年补助管理费2500元,非多村联建的每年补助2000元,管理考核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制订,并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办理程序
(一)树葬点和骨灰存放堂补助办理流程:
1.拟建村提出建设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工建设。
2.建成后,由村提出补助申请,经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验收通过后拨付。
(二)个人奖励办理流程:由逝者的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发放奖励金,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龙游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
五、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节地生态的殡葬改革导向,提前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本区域公墓、骨灰存放堂、草坪葬、树葬等项目的选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林业水利局要加强对殡葬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工程涉及坟墓征迁的,应引导、鼓励实施节地生态安葬,但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起实施。
附件:1.龙游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2.龙游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