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衢江龙游段省级河道管理的通告
龙政通15号
为了加强衢江龙游段省级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衢江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10米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控制线外延10米,再外延5米为保护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河道界桩等设施;
(二)修建丁坝、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以及种植高杆农作物、弃置废渣泥土等;
(三)进行建房、开渠、打井等活动;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围垦河道。
三、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