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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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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7〕2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龙游”的目标,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基础,提高能力,建立起适合我县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同时要对“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按我县有关政策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县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县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个人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财力状况,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1%,今后逐步提高。做实个人账户后,县财政要给予统筹基金适当补助。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进一步完善“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规范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严格核查,应收尽收,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转发市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龙政办发〔1998〕12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县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县统计局核定,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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