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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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6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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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6〕39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游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龙游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机关,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县法制部门)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实施工作。凡本办法要求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报送县法制部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及时、合法、适当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政府各部门作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四)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月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由县法制部门统一格式和要求。
第八条 县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给予的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县法制部门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中有关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对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县法制部门查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法制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当事人对已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处罚的报送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法制部门报告。
县法制部门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县法制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当事人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县法制部门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第十一条 县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审查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该处罚的机关自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6、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7、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8、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9、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0、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11、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2、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3、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14、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5、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悖社会道德、常规或者情理的;
16、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三)经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县法制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以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被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和报表报送工作。
县法制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从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从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认真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属事后监督,备案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县法制部门通知报送单位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由县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县法制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拒不执行的,县法制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报送备案的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有关行政机关对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复核。
第十八条 县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接受备案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对报送备案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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