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郊村住房困难农户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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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5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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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郊村住房困难农户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6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制订的《关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郊村住房困难农户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十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郊村住房困难农户
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
龙游县规划局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郊村农民建房的管理,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控制,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一)依据《龙游县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四至范围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南至新浙赣铁路,东至城市东环线(含张家埠江心洲),西至龙丽高速公路(不包括政府划定的城市核心区内村庄)。具体行政村包括龙游镇的十里铺、唐尧、湖底叶、新建、横路祝、下杨、曹家、白坂、山底,詹家镇的后厅、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的茶圩里、圩塘朱、后周、石岩背、定埠、中埠、船厂、郑家、上畈、雅塘、汀塘圩,以及湖镇镇的童家、项家、槐王、张王、张家埠、范家、杨家等村(详见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
(二)上述村庄在控制线以内农户建房按本办法办理,控制线以外农户建房按现行村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管理。
(三)因龙游经济开发区建设进行控制的兰塘乡辖区内16个行政村和塔石镇的3个行政村,由规划部门结合龙游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另行制定农民建房的政策方案。
(四)城市环线及主要交通干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旅游景区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和浙赣铁路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不允许审批新建农民住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农户建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限定对象,突出重点原则。申请建房的农户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户的标准,宅基地数量不足的,优先解决住房最困难的农户。
(二)限定地域,有序解决原则。宅基地安排尽可能利用村庄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的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分轻重缓急,逐步安排住房困难农户建房。
(三)统一规划,强化控制原则。农民建房以联立式为主,除受宅基地限制外,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式住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四)注重程序,规范操作原则。宅基地属村集体资产,村级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宅基地管理和安排的具体方案,在安排重点困难户建房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民主决策,保证农民建房透明、合法、合理、有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为住房困难户,可申请建房:
(一)经技术部门鉴定为危房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户;
(二)人均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农户;
(三)符合农户分户条件而未分户或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子女且人均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农户。
上述具体标准如需调整,则另行公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再提出申请建房的;
(二)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农民建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政策:
(一)各行政村在乡镇、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指导下,必须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未编制整治规划的村庄不予审批农民建房。
(二)村庄整治规划应本着科学、简洁、实用的原则,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会同乡镇、村,做好有关村的村庄整治规划。
(三)农民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其建房人口的多少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大户(5人以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中户(3—4人)不超过90平方米、小户(1—2人)不超过60平方米。
(四)新建房屋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根据宅基地实际情况,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可在控制高度范围以内安排建房,但建筑檐口高度最高不得超过8.8米(以室外地坪起算至檐口顶。在建筑控制高度8.8米范围内,原则同意于住宅底层或顶层安排生产性用房,生产性用房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且均不计建筑面积)。
(五)建设用地上规划的新建住宅,坚持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原则,采用联立式建设,鼓励统一建设。
(六)建房人口计算政策
1、建房人口按在册常住人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户口)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计算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计算人口: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3)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而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招商户口;
(4)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5)正在劳教、劳改人员;
(6)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而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分户政策
分户情况以建房申请之日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准。对有两个儿子,其中之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至少一个达晚婚年龄的农业常住人口可视作分户。
(八)住房困难户可按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批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两户一宅或多户一宅。对可分多户的住房困难户,按照有序解决的原则,可先建一户,原有房屋调剂使用。
(九)新老宅基地补偿、置换政策及“建新拆旧”措施
1、对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的,原则上新老宅基地可以置换,对新老宅基地面积(包括空闲宅基地)置换的具体办法各村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并通过村规民约和签订合同等措施(作为向主管部门报批的附件)保证实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
2、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的农户,各村要制定切实措施,要求村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十)对五保户及孤寡老人住房困难的,鼓励到敬老院居住,一般不安排宅基地建房。
(十一)旅游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小南海镇石岩背村、船厂村、后周等村的住房困难户,物流园区控制区域内的士底袁村的住房困难户,必须在镇政府和旅游、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宜建房的区块,进行异地选址建设。
第七条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农户申请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危房的必须提供《危房安全鉴定报告》,由村两委初步审核通过后根据村庄宅基地情况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提出安排方案,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安排方案须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被鉴定为危房的乡镇政府应督促住户立即搬出,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未经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房的,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规划控制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规建设,妨碍公务的党员干部,监察、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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