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住房困难农户实行提前安置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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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5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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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设局《关于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住房困难农户实行提前安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6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建设局制订的《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住房困难农户实行提前安置的暂行办法》已经十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住房
困难农户实行提前安置的暂行办法
龙游县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农民的住房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控制工作,解决城中村农户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控制,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核心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游镇的西门村、北门村、新桥头村、桥下村、桥蔬村、鸡鸣村、驿前村、方门街村、兰石村、柳村村、小高山村(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
第三条 解决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愿,提前安置原则。由群众自愿提出申请,按当年旧城改造拆迁政策予以提前拆迁安置,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量力而行,分步解决原则。根据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程度,结合现有城市拆迁安置房源等情况,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分步予以解决。
(三)注重程序,民主监督原则。对住房困难户实施提前拆迁安置的初步审定和安排方案,由村委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并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实行提前拆迁安置的对象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为住房困难户:
(一)经技术部门鉴定为C级、D级危房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户。
(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的农户。
(三)符合农户分户条件而未分户或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儿子且人均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农户。
上述具体标准如需调整,则另行公布。
第五条 符合上述住房困难条件的对象可按照当年旧城改造拆迁政策,在有合适安置房源前提下,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提前拆迁安置。
第六条 提前拆迁安置房的落实以现有拆迁安置小区的闲置房源为主,具体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农户申请提前拆迁安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户根据现有住房实际情况向所在村委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危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对书面申请等材料审核后,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提出安排方案,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安排方案须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建设局审定,审定情况报县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提前拆迁安置的工作由县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拆迁安置工作一般每年研究两次。情况特殊的危房户可及时进行研究安排。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提前拆迁安置的对象,不享有下列政策:
(一)拆迁项目启动中所设定的提前拆迁奖励;
(二)安置过渡费。
第十条 申请人的人口资料以申请之日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准,农民分户政策参照当年县政府旧城改造拆迁政策文件执行;对女儿招婿上门,已经结婚且男方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的,可予以分户。
第十一条 农民提前拆迁安置后,原有住宅必须及时腾空,移交县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危房必须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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