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区村队集体资产处置若干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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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5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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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城区村队集体资产处置若干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龙游县关于城区村队集体资产处置若干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规范城区村队集体资产的出让行为,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村队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队集体资产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集体资产处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龙游县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及年度拆迁计划等内容规定,资产未列入城市旧城改造计划和规划控制区范围的;
(二)土地、房产等相关权证齐全的;
(三)资产处置所得资金主要用于村民社会保障救助体系支出的;
(四)经村、队成员集体讨论同意处置的。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资产在进行处置前须报请所在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具体报批程序为:
(一)由村队资产所在行政村将本村财务状况、村队资产现状、拟处置方式、资金用途等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镇政府审核;
(二)镇政府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报县国土局和县规划局审核;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规划部门对待处置资产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经镇政府、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审查后同意处置的集体资产,报请县国资营运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进入资产处置程序。村队集体资产经各级审定后认为不宜处置而资产所在单位坚持要处置的,由县国资营运管理公司按照当年的旧城改造拆迁政策、国有资产收储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提前收储。
第六条集体资产处置时需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资产评估。由县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向业主推荐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由业主委托其中一家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结果确认。评估机构提出的评估结果报告书,经国资办和业主单位双方同意后予以确认;
(三)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必须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料备案。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保存。
第七条经审批后允许处置的集体资产,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根据拍卖成交价由资产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增值费;
(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资产拍卖总价扣除地面附属物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基数,由资产所在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补交40%的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局收取140元/平方米的费用后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资产出让后,以资产拍卖总价扣除地面附属物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基数,由资产所在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补交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村队集体资产因土地、房产权证不齐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补办权证:
(一) 村队集体资产符合补办权证条件的,由资产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定程序办理,并严格按照现行标准收取相关税费;
(二) 村队集体资产在《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经镇(乡)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认可且依据材料充分的,各主管部门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资产所在单位按现行标准补交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土地、房产权证;
(三) 村队集体资产属违章建筑或审批期限已满的临时建筑的,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权证。
第九条严格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处置资金:
(一)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费、补办权证税费等相关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资产处置后的资金收益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资金使用方案须经村两委研究后提交全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且只能用于支付村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老人供养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保障,养老保险资金不足时,优先用于交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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