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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竹料造纸企业和竹料腌塘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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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通[2005]2号



为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扎实推进生态县建设,按省、市政府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竹料造纸企业和竹料腌塘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5年4月5日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的竹料造纸企业和手工造纸作坊。



二、全县所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竹料造纸企业、手工造纸作坊必须在2005年4月15日前关闭,未按要求关闭的,县政府将依法强制关闭。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新竹料的腌制; 2005年4月5日前,所有腌塘完成清空;2005年4月15日前按标准要求自行平毁腌塘。按标准按时完成腌塘平毁的县政府给予奖励;2005年4月15日前未自行平毁的竹料腌塘,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平毁。



四、县林业部门应加强对竹林生产经营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乱砍滥伐竹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五、2005年4月16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腌制竹料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各有关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要求,自觉关闭超标排放的竹料造纸企业、手工造纸作坊,平毁竹料腌塘。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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